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乙○○被告丁○○
戊○○○庚○○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