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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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乙○○被告丁○○
戊○○○庚○○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