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陳信華
被   告  林沛鈞 (原名 林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
埔小字第9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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