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李文雄
被   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