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建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怡真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怡君 律師
被   告  賴敏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8月31日
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
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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