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涂曜銘
即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辰瑄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澳幣4,000元(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預備
合併,以較高者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後段),依
起訴時之匯率換算新臺幣(下同)為9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