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陳姿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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