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年強 等七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鄒年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鄒年強之被繼承人 鄒春金 遺留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系爭不動產目前為公同共有狀態,因相對人鄒年強怠於行
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執行受償,為保全債權,
故主張代位相對人鄒年強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379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
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