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陳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