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范振鐘
被 告 王憲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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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自95年10月12│17.99%│自95年10月22日起至10│
││日起至104年8││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
││月31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利率10%;逾期超個6│
│24,180元│││月部分,依前開利率2│
││││0%計算。│
│├──────┼────┼──────────┤
││自104年9月1│14.9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
││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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