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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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被 告 戴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