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醫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陸天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
漏未提出起訴狀所載證物1至4,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