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玻璃燈泡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玻璃燈泡一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與規定要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