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4年交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係仁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七時許,駕車號00-000號仁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大客貨車,途經台南縣下營鄉開化村三三三號前時,應注意未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 周查畝 扶行動輔助架徒步緩至該處,遭甲○○因煞車不及駕車撞倒于地,周查畝當場因手腿受撞傷內出血傷重死亡。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死亡,此有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九麻警刑字第三九二六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