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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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五號、第四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玖日予以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起訴書所載其等各別與綽號「CAN哥」之成年男子,共同走私運輸第二級毒品MDMA來台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包裹單據、第二級毒品MDMA及毒品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二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均自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予以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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