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水火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水火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