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