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感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上列受感訓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2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