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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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99,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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