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9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馬康玲
被 告 甲○○原名 余昌治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被告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被告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