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10號上訴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上訴人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待上訴人提出其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簽訂「埔里一次變電所擴建統包工程」契約書,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