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1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146號原告 葛世瑛
林秀月 梁舒榆
劉建宏 被告 邱詺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