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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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一、台 李承道 偽證上訴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上訴人李承道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7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