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宇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0、39至54、63至68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均為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犯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各為民國108年2月9日至同年2月16日、108年11月26日,犯罪時間尚有間隔,而其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12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6日108年2月9日至108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1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4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3日111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4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112年5月4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26號(112年執撤緩字第14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