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三О號
抗告人即原告丙○○被告中華航空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事實
一、抗告人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被告中華航空公司、甲○○、乙○○、丁○○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即自訴人之自訴,並經本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在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