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460號
原 告 曹愛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參萬伍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