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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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吳鎔榮 被告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世平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王羿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前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經被告以民國111年6月22日111年所測量字000000000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在案,是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已合於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所定的前置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伊之父 吳太 章及伊之伯父 吳太和 前向訴外人許 劉玉環 購得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791-2地號土地、791-3地號土地),伊所有之建物,經測量僅部分坐落791-2地號土地,竟有部分坐落於同段791-1地號土地(下稱791-1地號土地)上,亦即土地與建物分離,並遭訴外人即791-1地號土地所有人 楊清木 訴請拆屋還地,致生損害,且791-3地號土地現非登記伊所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能生產價值按法院規定周年利率5%至判決,慰撫金2,500,000元、戶籍人口數合計5,500,000元整;㈡回復原有土地、房屋位置等併案審理;㈢請求回復原狀。
二、被告抗辯:依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及791-2地號土地、791-3地號土地之異動資料, 吳太章 於67年10月4日買賣取得791-2地號土地,吳太和並未取得791-3地號土地,原告自無法以繼承吳太章、吳太和之原因而取得791-3地號土地;791-2地號土地上建物建築前無鑑界紀錄,當時建物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判斷其地上物是否建於自有土地範圍內。原告之主張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符,所為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所謂不法,係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經查:
㈠依原告提出之吳太和與 許劉玉環 間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字卷
第73-75頁)有關買賣標的固載明「玉井鄉芒子芒段七九壹之貳及仝段七九壹之參...土地之中分刈一部份賣渡其位置即乙現時所建築房屋範圍內」等語,對比791-3地號土地異動索引內容(本院卷第33-36頁)並無分割後移轉予吳太和,亦無全部或一部移轉所有權予吳太和之記載;原告亦未提出吳太和曾以前揭買賣契約向被告提出移轉登記,被告於辦理時有故意或過失致吳太和之權利受損之證明。況原告於繼承自吳太章之791-2地號土地與鄰地即791-1地號土地、791-3地號土地及同段791-4地號土地之經界訴訟即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174號訴訟中,係主張791-3地號土地為訴外人 吳同漢 所有,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7-47頁),可知原告並未主張被告有何辦理登記上之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㈡上開判決附圖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9年4月14日鑑定圖(
本院卷第47頁),既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所測量繪製,自與被告無關。至於791-1地號土地所有人楊清木訴請原告拆屋還地訴訟之測量單位為被告,雖有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24號判決及附圖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9-55頁),然經本院詢間原告是否主張被告於該案出具之複丈成果圖為錯誤時,原告答稱「我不敢說他們畫錯了」(本院卷第95頁),是原告亦未主張被告在此案件中受法院囑託測繪原告於791-1地號土地上之越界建築部分,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指出被告於公權力行使有何故意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另原告於起訴狀理由中請求本院審理791-1地號土地贈與是否有效部分,非屬國家賠償事件範疇,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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