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5號原告代號AE000-A111351號女子(姓名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律師被告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首揭被告童俊傑被訴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已於111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可參,然原告於前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14日下午4時32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於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