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義山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而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249號案件所犯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而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上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海
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58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㈢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及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包⑴淨重:0.30公克。⑵驗餘淨重:0.29公克。⑶空包裝重:0.18公克。2含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個毛重:0.28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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