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9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被 告 許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