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原告 黃勝文 被告 呂能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能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威憲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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