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7號原告 黃麗珠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被告 林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明求為確認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以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民國
102年1月11日板汐登字第230號收件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就後者即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21號裁判要旨參照)。至於前者即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與後者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96號裁判要旨參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