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37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瑋人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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