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75號

原告 王彥庭

訴訟代理人 彭瑞琴

被告 劉欣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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