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63號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文彬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0建號建物原為相對人鍾文彬公同共有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相對人鍾文彬乃聲請人之債務人,其為詐害聲請人之債權,竟於分割系爭遺產時,與其餘繼承人約定不受分配,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塗銷上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經查:依本院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相對人鍾文彬就系爭遺產無繼承權,亦未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依前開條文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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