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1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告 張凱緯 (原名 張凱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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