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大麻毛重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六號被告 柴瑞麒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柴瑞麒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包毛重0.八公克、大麻乙包毛重四.八公克,係屬違禁物,依首開規定請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八公克、大麻乙包毛重四.八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