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王櫻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3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8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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