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連山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雖定有明文。惟債務人聲請裁定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
聲請停止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者,即無停止執行之
實益可言。
二、聲請人意旨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4537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
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021號受理審理中,如不停止該案之
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453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受
理(本院105年度中簡第2021號)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次查,系爭執行程序
係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執字第58251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聲請向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嶺東郵局(下稱臺中嶺東郵局)所有存戶內之存款
(如執行所得金額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不予執
行)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存款令予臺中嶺東郵局執
行後,臺中嶺東郵局於105年7月15日,以第三人陳報扣押存
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陳報聲請人其存款帳戶僅有294元,免
予扣押;嗣本院執行處於105年7月29日終結系爭執行程序,
有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8251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105年7
月13日中院麟民執105司執春字第74537號函影本、第三人陳
報扣押存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影本、報結清單、本院簡易庭
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足見系爭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無訛。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無實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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