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廖宗武
訴訟代理人  周廷諺 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被   告  蔡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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