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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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765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應依約繳款,循環
利息為年息20%。查被告至民國96年2月15日共積欠新台幣34
,765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
並非單純,逕依其片面指述,殊屬不妥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
帳單明細表、信用卡帳單等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債務並非
單純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
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