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一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88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3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7,332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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