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4號聲請人 黃心虹 關係人 李春燕
黃馨儀 黃俊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春蓉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春蓉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春蓉為聲請人之母親,前經本院以90年度禁字第10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宣告,原由其配偶 黃志源 任監護人,因黃志源於民國97年1月5日死亡,次由其父親 李錦庭 、母親 吳碧寸 為共同監護人,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為監護宣告。 嗣聲 請人認李錦庭、吳碧寸身體狀況不適擔任監護人向本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47號民事裁定(下稱本院改定監護人裁定)改定聲請人為李春蓉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胞姊李春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聲請人目前在家育嬰暫無收入,關係人即李春蓉之長子黃俊逸甫自軍中退伍,計畫升學無工作收入,關係人黃馨儀從事護理工作每月雖有薪資收入約新臺幣4萬5,000元,惟黃馨儀除每月需固支付李春蓉外勞費用2萬3,000元與家用約1萬5,000元外,尚需支付照顧年邁多病祖父之費用,經濟陷入困境,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係李春蓉父親李錦庭之遺產,現由李春蓉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李春蓉分得土地無法耕作或利用,而案外人即李春蓉之胞弟(聲請人之舅舅) 李泰憲 是實際耕作者,如李春蓉可分得之土地分割給李泰憲,由李春蓉取得現金,則較符合經濟效益,故聲請人欲代理處分李春蓉因繼承取得之系爭土地,於遺產分割時以50萬元將李春蓉應分得之部分轉讓與李泰憲,將上開價金作為李春蓉日後生活照顧費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其與李春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被繼承人李錦庭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下均影本)本院改定監護人裁定確定證明書、李春蓉、黃心虹、黃馨儀等3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黃馨儀105年
4月份薪資所得明細、黃俊逸退伍令及外勞薪資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33頁及第37頁至第40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所調閱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7號改定監護人事件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關係人於本院調查到庭對於聲請人本件聲請及代理李春蓉分割遺產方式均表示同意等語,此有本院105年7月21日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36頁)在卷可參。本院衡酌聲請人目前無薪資收入,李春蓉每月均有外勞看護之固定費用支出,且系爭土地確係繼承取得,如由聲請人代理處分之系爭土地,以處分後之所得作為照養李春蓉之費用來源,難謂對李春蓉不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代理處分李春蓉所有之系爭土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之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而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本院既已許可聲請人代理處分李春蓉所有之系爭土地,惟聲請人為李春蓉代理處分時,自當參酌李春蓉之法定應繼分,就系爭土地為遺產分割後可得之持分比例及土地現況與市場交易價值,衡估分配之金額是否適當,除應基於李春蓉之利益所必要者外,並應妥適管理處分系爭土地後之所得,以確實用於李春蓉生活、醫療及安養之所需,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編號│所有權人│不動產(土地)地號│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一│李春蓉│臺東縣臺東市○○段│田│16.69│公同共有│││吳碧寸│48地號│││一分之一│││李泰憲│││││││李春燕│││││││ 李秋伶 │││││││ 李明家 │││││││ 李素瑛 │││││├──┼────┼─────────┼──┼────┼────┤│二│同上│同上段51地號│田│6.31│同上│├──┼────┼─────────┼──┼────┼────┤│三│同上│同上縣市○○段435│建│42.51│同上││││地號││││├──┼────┼─────────┼──┼────┼────┤│四│同上│同上段438地號│建│63.12│同上│├──┼────┼─────────┼──┼────┼────┤│五│同上│同上段440地號│建│6.30│同上│├──┼────┼─────────┼──┼────┼────┤│六│同上│臺東縣○○鄉○○段│田│1,184.87│同上││││641地號││││├──┼────┼─────────┼──┼────┼────┤│七│同上│同上段1217地號│田│5,569.84│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