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0、11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均已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7、8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6、9至1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5日│102年10月20日│102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字第6299號、102年度│││││偵字第26590、27026、│││││27603號│││├───┬────┼──────────┼─────────┼─────────┤││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同左│同左│├───┼────┼──────────┼─────────┼─────────┤││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3日│同左│同左│└───┴────┴──────────┴─────────┴─────────┘┌────────┬──────────┬─────────┬─────────┐│編號│4│5│6│├────────┼──────────┼─────────┼─────────┤│罪名│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搶奪罪│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8日│102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字第6299號、102年度│││││偵字第26590、27026、│││││27603號│││├───┬────┼──────────┼─────────┼─────────┤││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同左│同左│├───┼────┼──────────┼─────────┼─────────┤││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3日│同左│同左│└───┴────┴──────────┴─────────┴─────────┘┌────────┬──────────┬─────────┬─────────┐│編號│7│8│9│├────────┼──────────┼─────────┼─────────┤│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102年10│102年10月13日或同│102年10月15日│││月25日│年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28698、29998、3145│││││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325號│││├───┬────┼──────────┼─────────┼─────────┤││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同左│同左│├───┼────┼──────────┼─────────┼─────────┤││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26日│同左│同左│└───┴────┴──────────┴─────────┴─────────┘┌────────┬──────────┬─────────┬─────────┐│編號│10│1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1348、1349、1151號│││├───┬────┼──────────┼─────────┼─────────┤││法院│臺東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7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7日│同左││├───┼────┼──────────┼─────────┼─────────┤││法院│最高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台非字第85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19日│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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