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李倢伶 即 李婕妤
被 告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
所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以竹北字第一四0五三0號,所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清償日期為民國一百年一月
十日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1日與被告間
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當時原告提供原告名下所有如附表所
示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及同段68建號之
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及其他登記事
項予被告。嗣兩造於102年6月18日在本院民事執行處達成
和解,原告並已依約清償積欠被告之款項,然被告竟拒不依
法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7809號執行(調查)筆錄、新院千102司執
賢字第7809號函、民事陳報狀、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調閱
102年度司執字第780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
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
之關係消滅,又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
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9條1項、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之設定,在擔保債權之履行,故為
從屬於主債權之權利,依主債權而存在,除有民法第145
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外,亦於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
等原因全部消滅時隨之歸於消滅,而就民法第870條規定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之擔保明文,
尤可見抵押權與主債權不可分之從屬特性。
(三)查本件原告於前揭時間,為擔保其對被告之債務,為被告
設定前述第二順位抵押權,嗣該抵押債務既經原告清償,
則依前所述,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則為擔保主債權而設
定具有從屬性之抵押權亦應隨之歸於消滅,債權人即負有
將為提供其債權擔保所設定之抵押權塗銷之義務,是原告
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97年6月13日所設定擔保債
權總金額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即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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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備考│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新竹縣│竹北市○○○段││506│建│││1,328.99│80分之2││
└──┴───┴────┴────┴────┴───────┴─┴──┴──┴──────┴─────────┴──────┘
┌─────────────────────────────────────────────────────────────────┐
│建物│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
│││││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
││││││││││││││單│範圍││
│││││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
├──┼──┼────┼────┼────┼───┼───┼───┼───┼───┼───┼────┼───┼───┼───┼───┤
│001│68│新竹縣竹│站後段│住家用、│三層│││││88││││全部││
│││北市中正│506│鋼筋混凝│88│││││││││││
│││東路站後││土造、四││││││││││││
│││巷32號3││層││││││││││││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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