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被 告 張淑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雁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大社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