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通知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