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九號
聲請人甲○(即傳機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林玉萍 右聲請人因聲請延展傳機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傳機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傳機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九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三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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