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 吳瓊芬 即 吳宗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1-0│1│1000││├──┼───────────┼─────────┼──┼────┼───┤│000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2-2│1│1000││├──┼───────────┼─────────┼──┼────┼───┤│0003│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3-4│1│1000││├──┼───────────┼─────────┼──┼────┼───┤│0004│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4-6│1│1000││├──┼───────────┼─────────┼──┼────┼───┤│0005│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67845-8│1│1000││├──┼───────────┼─────────┼──┼────┼───┤│0006│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80402-4│1│1000││├──┼───────────┼─────────┼──┼────┼───┤│0007│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84768-0│1│1000││├──┼───────────┼─────────┼──┼────┼───┤│0008│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89304-2│1│1000││├──┼───────────┼─────────┼──┼────┼───┤│0009│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4892-6│1│725││├──┼───────────┼─────────┼──┼────┼───┤│0010│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5331-3│1│390││├──┼───────────┼─────────┼──┼────┼───┤│001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6829-6│1│455││├──┼───────────┼─────────┼──┼────┼───┤│001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7369-2│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