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八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二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二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二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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