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已死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21日起,因合併及組織分工,變更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交通銀行法人格係屬同一,合先敘明。相對人甲○○於92年
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以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予原交通銀行,以擔保其對原交通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相對人甲○○邀同第三人 謝莉莉 於92年1月1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立有房屋擔保放款合約,依約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詎料自96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雖經催索仍置之不理,至96年12月24日止,尚積欠本金1,516,487元,及自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繳付,茲因相對人甲○○已於95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依兩造放款合約第5條,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聲請人得宣告與相對人甲○○及第三人謝莉莉間債權債務關係全部到期而有受清償之權。為此依法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放款合約、本院新院雲家謙95繼498字第09002號通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因此,非訟事件聲請人或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此當事人能力要件之欠缺,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準此,於非訟事件中以死亡之人為聲請人或相對人,該非訟事件之聲請,自非合法。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於96年12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上之收狀日期可參。又相對人甲○○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繫屬於本院前之95年8月7日死亡,有相對人甲○○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甲○○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足見其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且衡之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是相對人甲○○既於聲請前死亡,其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1654│建│││3053│1220/2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鎮○○○段│住家用、│││││7│││││││7│陽台│6│平│全部││││1│幸福路121巷│1654地號│鋼筋混凝│││││4│││││││4││.│方│││││1│22號5樓││土造13層│││││.│││││││.││8│公│││││1│││樓房│││││1│││││││1││5│尺│││││││││││││4│││││││4││││││├─┴─┴──────┴────┴────┴─┴─┴─┴─┴─┴─┴─┴─┴─┴─┴─┴─┴────┴─┴─┴───┴───┤│共同使用部分:東寧段2121建號:面積966.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10000。東寧段2122建號:面積4980.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0000│└─────────────────────────────────────────────────────────────┘